近年来东莞地铁施工增多,不少施工地段周边房屋都出现了沉降、裂缝等问题。日前出炉的《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“《规定》”)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。今后,东莞进行地下管线等施工,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,按照规定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,并采取相应安全防治措施。如果对鉴定结果不信任,还可以重新委托鉴定。
A、地下管线施工周边房屋要做鉴定
新政: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,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,并采取相应安全防治措施:房屋地基基础、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、裂缝、变形、腐蚀等现象的;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;自然灾害以及爆炸、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;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、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;进行地下管线施工、桩基施工、附设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、爆破及较强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,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。
解读:地铁施工多新增安全条款
为了更好开展房屋安全检查管理、保障房屋安全等工作,在修订版中增加了第二十七条,关于明确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鉴定的情形。其中一条跟地下施工有关的情形,符合目前东莞地铁施工日渐增多的趋势。在莞惠城轨施工前后,都要对周边一定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,如果达到危房级别的就要拆除。
B、如有危险鉴定费由房主出
新政: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。共有的房屋,其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;房屋产权不清或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,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。经过房屋安全鉴定,房屋是危险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,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;不是危险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,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。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,可以重新委托鉴定。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,可与房屋安全责任人协商一致后,共同重新委托鉴定。
解读:规定是为界定房主的责任
为了完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,因此增加了第二十九条关于承担鉴定费用的内容。这一规定主要界定了房主对房屋安全的责任,而在因施工造成的房屋损害中,则一般由造成损害的单位负责。这也意味着,如果房屋鉴定有危险点,鉴定费一般由房主出。此前在地铁施工中,由于施工导致的居民房屋下沉、裂缝问题一般由施工方来出。比如在莞惠城轨施工中,曾经造成南城西平某小区房屋出现沉降和裂缝,房屋安全鉴定由当时的施工方委托进行,鉴定费也由施工方出。
看看你的房屋安全状态是几级?
房屋安全状态经鉴定分为A、B、C、D四类,并根据不同类别的房屋安全状态规定相应的限期检查时间:
A类指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,未发现危险点,房屋结构安全,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10年。
B类指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,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,但不影响主体结构,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,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5年。
C类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,局部出现险情,构成局部危房,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2年。
D类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,房屋整体出现险情,构成整幢危房,限期停用或拆除。